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推進依法行政,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有效防范執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 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適用于全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本基準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量化。
第三條基本原則
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科學合理、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裁量方式
本基準采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根據違法行為設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違法行為不同的情節和危害程度確定裁量等級,科學計算處罰金額。
裁量因素的設置主要考慮以下要素: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本基準設置了貴州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分為專項處罰裁量表和通用處罰裁量表兩種。對國家和貴州省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中253種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專項處罰裁量表;對除特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適用通用處罰裁量表。
第五條金額計算
裁定處罰金額時,先確定裁量表中各項因素的裁量幅度百分值進行累加后乘以60%,再結合從重或從輕(減輕)情形加(或減)0%—40%之間裁量幅度,最后乘以違法行為最高法定罰款上限即得出該違法行為的具體罰款金額。罰款金額=〔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罰款上限。罰款金額按“千”取整,低于一千元的按實際金額處罰。
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情況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體的罰款金額低于法定罰款金額的,以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為限。
第六條裁量計算器
省生態環境廳將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發具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器”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統,嚴格按照裁量規則和基準設計并及時更新。裁量計算器通過輸入有關裁量因素,自動計算處罰金額,實現金額裁定的高效、便捷、準確。
第七條??裁量的特殊情形
一、從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或者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段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兩年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罰款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四)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市級以上(含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多次環境信訪群訪或產生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六)偽造、變造證據材料,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40%,且從重處罰后的罰款金額應以最高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重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
二、從輕或者減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對符合從輕(或減輕)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公式確定罰款金額基礎上減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過4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作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和具體情況適用。
三、免予處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處罰:
(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二)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排污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四)首次發現存在未設置或者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經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01噸,經指出后立即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首次發現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
(六)首次發現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焊機不超過2臺,經指出后及時整改的。
(七)首次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全,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弄虛作假行為)。
(八)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對適用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案件,應當在執法檔案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省級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發布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本地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第八條裁量規則和基準使用
案件調查取證中,執法人員應當以裁量規則和基準為指導,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素提供定量證據。若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中確因客觀因素未能調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節和證據,在案件調查報告中應注明,則計算處罰金額時不考慮該項裁量因素。對涉及具體數量的裁量因素,如果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據不能充分確定其準確數額的,選取最低裁量幅度進行裁量。
案件審查過程中,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基準,對具體案件違法行為和情節的定量證據進行審查;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時,應當對案件的裁量情況和證據進行法制審核,并出具書面的法制審核意見;經集體審議的案件應當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裁量基準一般不得突破,對確需突破裁量基準進行處罰的案件,應當經過案件辦理機關集體審議決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體討論筆錄和證據材料。
第九條法律適用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條款,應當適用效力等級較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效力等級相同的,可以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實施了兩個以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若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給予處罰;若違法行為之間不存在必然牽連關系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分別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條備案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裁量規則和基準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政府網站公開等方式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裁量規則和基準制發或者變更后15日內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對不按裁量規則和基準進行裁量,不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有關術語
“兩年內未受到過其他處罰”等處罰記錄信息中的“兩年內”,是指以當次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兩年。
“不足3個月的或2次以下”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或者發生頻次信息中的次數是指以當次行為發生之日為起算點往前追溯2年內此種違法行為的發生次數。
“企業規模”中的“大中小微型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認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認定。
“排污超標狀況”存在多個污染因子超標的,以超標倍數最高的污染因子進行等級裁量;“小時煙氣流量”以超標當日在線小時煙氣流量最高值認定;“日排放量”以超標當日在線污水排放量認定。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認定;“輻射事故等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條進行認定。
本基準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含本數,“不足”“以外”“不滿”“超過”不含本數。
附件:貴州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
貴州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
一、專項處罰裁量表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1.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
2.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的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4.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5.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或者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
6.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7.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
8.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
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9.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10.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1 | |
違法行為 | 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2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15%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20% | |
項目建設 情況 (30%) | 已開工建設但主體工程未建成的 | 10% |
主體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15%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 | 2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動工未建成的 | 25%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設的 | 30% | |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15% | |
位于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20%) | 不足3個月的 | 5%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1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15% | |
1年以上不足1年6個月的 | 18% | |
1年6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2 | |
違法行為 | 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款?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發生變更未重新備案 | 10% |
未備案 | 15% | |
備案不屬實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15% | |
位于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30% | |
項目建設 情況 (30%)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措施并投入生產的 | 15%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措施并已投入生產的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20%) | 不足3個月的 | 5%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1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15% | |
1年以上不足1年6個月的 | 18% | |
1年6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3 | |
違法行為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基礎資料明顯不實 | 10% |
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 | 15% | |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 | 2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2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15%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20% | |
項目建設 情況 (30%) | 已開工建設但主體工程未建成的 | 10% |
主體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2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3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15% | |
位于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30% | |
備注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4 | |
違法行為 |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 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30%) | 基礎資料明顯不實 | 10% |
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 | 20% | |
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 | 3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2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15%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20% | |
技術單位 規模 (20%) | 從業人員<10人 | 10% |
10≤從業人員<100 | 15% | |
從業人員≥100人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15% | |
位于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30% | |
備注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5 | |
違法行為 | 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或者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 | |
違反條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 |
處罰依據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30%) | 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 | 10% |
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并且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符合其中任意兩項的 | 20% | |
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并且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的,三項均未落實的 | 3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2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15%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15% | |
位于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3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 (20%) | 不足5天的 | 5%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15%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18% | |
1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逾期不改正的,適用“超過責令改正時間”裁量因素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6 | |
違法行為 | 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 |
違反條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 |
處罰依據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30%) | 未落實后評價提出的補救措施或者整改要求 | 15% |
未進行后評價或者在后評價中弄虛作假 | 3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2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15%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15% | |
位于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 | 3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 (20%) | 不足5天的 | 5%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15%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18% | |
1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逾期不改正的,適用“超過責令改正時間”裁量因素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7 | |
違法行為 | 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 | |
違反條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 |
處罰依據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落實情形 (40%) | 未落實施工期環境管理制度 | 10% |
未落實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 20% | |
項目配套的運營期環保對策措施未按要求建設 | 30% | |
項目配套的運營期環保對策措施未建設 | 4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3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20%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30% | |
項目建設 情況 (30%) | 已開工建設但主體工程未建成的 | 10% |
主體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2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30% | |
備注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8 | |
違法行為 |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30%) | 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10% |
污染防治設施部分建成,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20% | |
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設,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 30% | |
排放污染物類型 (30%) | 餐飲油煙(經營)/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污染物/工業揚塵廢氣/機械、汽車修理廢氣/ | 15%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廢氣/實驗室廢氣/一般工業廢水/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危險廢物 | 3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 (40%) | 報告表 | 20% |
報告書 | 30%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40% | |
備注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9 | |
違法行為 | 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 |
違反條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 |
處罰依據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未如實監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的 | 10% |
未如實查驗、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的 | 2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2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15%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20% | |
排放污染物類型(30%) | 餐飲油煙(經營)/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污染物/工業揚塵廢氣/機械、汽車修理廢氣/ | 15%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廢氣/實驗室廢氣/一般工業廢水/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危險廢物 | 30% | |
項目建設 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保護區內 | 10% | |
位于自然保護區試驗區/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 | 20% | |
位于自然保護區緩沖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25% | |
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30% | |
備注 | (逾期的情況) |
(一)建設項目管理類 | ||
序號 | 10 | |
違法行為 | 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 | |
違反條款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 |
處罰依據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40%) | 已公開,但公開的載體不符合要求的 | 20% |
已公開,但公開的驗收報告不全的 | 30% | |
未公開的 | 40% | |
企業規模 (40%) | 微型企業 | 10% |
小型企業 | 20% | |
中型企業 | 30% | |
大型企業 | 40% | |
違法時間 (20%) | 不足5天的 | 5%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15%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18% | |
1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二)排污許可類
1.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3.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4.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5.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7.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8.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9.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10.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11.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12.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13.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14.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15.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16.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17.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18.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19.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20.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1.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22.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
23.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 | |
違法行為 |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
處罰依據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已申請排污許可,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的 | 10% |
未申請排污許可證的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持續時間的認定以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2 | |
違法行為 |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申請排污許可證延續,尚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的 | 10% |
未申請排污許可證延續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持續時間的認定是以排污單位自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3 | |
違法行為 | 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的 | 20%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持續時間的認定是排污單位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4 | |
違法行為 | 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 20%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持續時間的認定是排污單位未依法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排污之日為基準。 |
| ||
序號 | 5 | |
違法行為 |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 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五)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污染物類別(10%) | 大氣污染物或水體污染物的許可排放量超標或許可排放濃度超標的 | 5% |
大氣污染物和水體污染物的許可排放量超標或許可排放濃度超標的 | 10% | |
大氣污染物和水體污染物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同時超標的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超標因子 數量(10%) | 1個 | 0 |
2個 | 5% | |
3個以上 | 10% | |
超標排放 情況(20%) | 超標不足0.5倍的/林格曼黑度1級 | 5% |
超標0.5倍以上不足1倍的/林格曼黑度2級 | 10%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2倍的/林格曼黑度3級 | 15% | |
超標2倍以上不足3倍的/林格曼黑度4級 | 18% | |
超標3倍以上的/林格曼黑度5級 | 20% | |
小時煙氣 流量/日排放量(20%) | 不足1000標立方米的/不足5噸 | 5% |
1000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萬標立方米的/5噸以上不足50噸 | 10% | |
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標立方米的/5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15% |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20萬標立方米的/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 | 18%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的/500噸以上 | 20% | |
備注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6 | |
違法行為 |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十)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類別(20%) |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20%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排放去向 或區域 (20%) | Ⅴ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5% |
Ⅳ類水體/二類環境空氣功能區 | 10% | |
Ⅲ類水體 | 15% | |
Ⅰ、Ⅱ類水體 | 18%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類環境空氣功能區 | 20% | |
小時煙氣 流量/日排放量(20%) | 不足1000標立方米的/不足5噸 | 5% |
1000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萬標立方米的/5噸以上不足50噸 | 10% | |
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標立方米的/5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15%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不足5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不足5萬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8% | |
1000噸以上的(一般排污單位)/50萬噸以上的(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20% | |
備注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7 | |
違法行為 | 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七)項?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七)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10%)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的 | 10% |
污染物類別(20%) | 其他 | 10% |
大氣污染物 | 20% | |
水體污染物 | 20% | |
土壤污染物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行為 發生時期 環境敏感度(30%) | 特殊時段 | 10% |
重大活動時段 | 20%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段 | 30% | |
備注 | 情節嚴重的認定,需考慮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的危害后果。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8 | |
違法行為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 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 | 10%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均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持續時間的認定是從排污單位違法設置排污口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9 | |
違法行為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 | 20% |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均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持續時間的認定是從排污單位違法排污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0 | |
違法行為 |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不足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污染物類別(30%) | 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 15% |
損毀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 30% | |
涉及數量(30%) | 1臺 | 0 |
2臺 | 15% | |
3臺以上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1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但未聯網的 | 10% |
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但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使用或不正常運行的 | 20% |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 3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2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未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的 | 10% |
按照排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 | 15% | |
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又未開展自行監測的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3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違法行為(20%) | 保存原始記錄不規范的 | 10% |
未保存原始記錄的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4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的 | 15% |
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 30%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5 | |
違法行為 | 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 |
違反條款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不報告的 | 10% |
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報告的 | 20% | |
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既異常污染物排放又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的 | 30%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6 | |
違法行為 | 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的 | 10%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 | 15% | |
既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又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 | 20%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7 | |
違法行為 | 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 | 20%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8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 | 20%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19 | |
違法行為 | 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 | 20%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10%) | 簡化管理 | 5% |
重點管理 | 1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20 | |
違法行為 | 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按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拒絕檢查 或弄虛作假情形(100%) | 拖延半小時以內或提供非關鍵性假信息 | 20% |
拖延超過半小時 | 40% | |
阻礙或隱匿部分資料或提供假信息 | 60% | |
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拒絕提供資料 | 80% | |
暴力抗法或偽造現場和證據 | 100% | |
備注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21 | |
違法行為 | 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 |
違反條款 | ????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以欺騙等方式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 30% |
以賄賂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 50% |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20%) | 簡化管理 | 10% |
重點管理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 (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備注 | 此條是以欺騙、賄賂等手段作為違法行為。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22 | |
違法行為 | 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轉讓許可證的,尚未排污的 | 10% |
偽造、變造許可證,尚未排污的 | 30% | |
轉讓、偽造、變造許可證,排污的 | 5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為基準。 |
(二)排污許可類 | ||
序號 | 23 | |
違法行為 |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 | |
違反條款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 |
處罰依據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需要填報而未填報排污信息的 | 30% |
項目建設 地點 (2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的 | 40% | |
備注 | 違法行為時間的起算點從責令改正期限屆滿之日為基準。 |
(三)水污染防治類
1.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3.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4.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5.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6.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7.排污單位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標志牌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排污口標志牌的
8.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單位拒報或者謊報入河排污情況的
9.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
10.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11.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2.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13.在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的
14.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15.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16.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17.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18.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19.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20.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21.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22.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23.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24.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
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25.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26.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27.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28.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29.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30.違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液管理規定
31.向巖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物和排放污水等
32.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的
33.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設置油庫,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敞養、放養畜禽,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34.違反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管理規定的
35.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
36.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37.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38.長江流域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 | |
違法行為 |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拒絕檢查 或弄虛作假情形(100%) | 拖延半小時以內或提供非關鍵性假信息 | 20% |
拖延超過半小時 | 40% | |
阻礙或隱匿部分資料或提供假信息 | 60% | |
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拒絕提供資料 | 80% | |
暴力抗法或偽造現場和證據 | 10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 | |
違法行為 | 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推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運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運營的監督管理。 污染防治設施實施第三方運營的,排污單位應當對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具有重大過失,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具有重大過失的 | 10% |
提供非關鍵性假信息的 | 30% | |
提供假信息的 | 40% | |
偽造現場或證據的 | 50% | |
危害后果 (50%) | 輕微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 30% |
嚴重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 5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按規定進行了監測,原始監測記錄70%以上不足100% | 10% |
進行了監測但監測不符合規定,或原始監測記錄不足70% | 15% | |
未監測或未保存監測記錄的 | 20% | |
違法持續 時間 (20%) | 不足3個月的 | 5%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1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15% | |
1年以上不足1年6個月的 | 18% | |
1年6個月以上的 | 20% | |
重點排污 單位 (30%) | 非重點排污單位 | 15% |
重點排污單位 | 30% | |
污染物類別 (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2.《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三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數據完整有效。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日均值可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2.《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自動監測設備已安裝,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 | 10% |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維護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或者不正常運行的 | 15% | |
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擅自停運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 20% | |
監測數據 誤差 (20%) | 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造成自動監測與人工監測(或者標準物質測試)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 | 10% |
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造成自動監測與人工監測(或者標準物質測試)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1倍以上2倍以下的 | 15% | |
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造成自動監測與人工監測(或者標準物質測試)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2倍以上的 | 20% | |
監測數據 傳輸偏差 (20%)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1%—5%的 | 10%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5%—10%的 | 15% |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大于10%的 | 20% | |
自動監測 數據有效 傳輸率 (10%) | 自動監測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75%—90%的 | 5% |
自動監測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60%—75%的 | 8% | |
自動監測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60%的 | 10% | |
污染物類別 (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方式(途徑)不符合規定 | 10% |
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或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了監測,但監測不規范的 | 30% | |
未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的或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50% | |
信息公開 的及時性 (20%) | 延遲不足10日的 | 10% |
延遲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 15% | |
延遲30日以上的 | 20% | |
排放去向 或區域 (30%) | Ⅴ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備注 |
| ||
序號 | 6 | |
違法行為 |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20%) | 登記管理 | 10% |
簡化管理 | 15% | |
重點管理 | 20% | |
排放去向(30%) | Ⅴ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污染物類別 (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排污超標 狀況 (20%) | 超標不足1倍的 | 5% |
超標1倍以上不足5倍的(pH值9—10或pH值5—6) | 10% | |
超標5倍以上不足10倍的(pH值10—11或pH值4—5) | 15% | |
超標10倍以上不足20倍的(pH值11—12.5或pH值2—4) | 18% | |
超標20倍以上的(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 | 2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7 | |
違法行為 | 排污單位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標志牌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排污口標志牌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并安裝標志牌。經審核設置的排污口不得隨意變動,排污口標志牌不得擅自拆除、移動。不符合排污口設置技術規范、標準和要求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或者拆除。 禁止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污染防治設施實施第三方運營的,排污單位應當對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排污單位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標志牌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排污口標志牌的,責令限期改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20%) | 登記管理 | 10% |
簡化管理 | 15% | |
重點管理 | 20% | |
違法行為類別(30%) | 排污口標志牌不符合相關規范標準和要求的 | 10% |
擅自移動排污口標志牌 | 20% | |
擅自拆除排污口標志牌或者未設置排污口標志牌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 (2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的 | 20% | |
污染物類別 (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8 | |
違法行為 | 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單位拒報或者謊報入河排污情況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排污口設置單位負責監測入河(湖)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質,并定期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 ?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單位拒報或者謊報入河排污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40%) | 未主動報告入河排污情況的 | 20% |
拒報或者謊報入河排污情況的 | 40% | |
重點排污 單位 (30%) | 非重點排污單位 | 15% |
重點排污單位 | 30% | |
污染物類別 (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9 | |
違法行為 |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污染物類別 (2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5% |
服務業廢水 | 10% | |
一般工業廢水 | 15%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18%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20% | |
超標因子 (10%) | 1個 | 5% |
2個 | 8% | |
3個以上 | 10% | |
排放去向 (30%) | Ⅴ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排污超標 狀況 (20%) | 超標不足0.5倍的 | 5% |
超標0.5倍以上不足1倍的(pH值9—10或pH值5—6) | 10%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2倍的(pH值10—11或pH值4—5) | 15% | |
超標2倍以上不足3倍的(pH值11—12.5或pH值2—4) | 18% | |
超標3倍以上的(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 | 20% | |
日排放量 (20%) | 不足1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不足5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不足2000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5萬噸以上不足1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0%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10萬噸以上不足2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5000噸以上不足1萬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5%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不足5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不足5萬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8% | |
1000噸以上的(一般排污單位)/50萬噸以上的(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2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0 | |
違法行為 | 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污染物類別 (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超總量因子 (10%) | 1個 | 5% |
2個 | 8% | |
3個以上 | 10% | |
超總量狀況 (30%) | 超總量不足5%的 | 10% |
超總量5%以上不足10%的 | 15% | |
超總量10%以上不足15%的 | 20% | |
超總量15%以上不足20%的 | 25% | |
超總量20%以上的 | 30% | |
主觀故意及整改情況 (30%) | 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 10% |
采取了限產等部分整改措施 | 15% | |
已經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仍然超排,未采取停產限產措施 | 20% | |
沒有嚴格按照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 25% | |
完全沒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1 | |
違法行為 |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污染物類別 (2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5% |
服務業廢水 | 10% | |
一般工業廢水 | 15%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18%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20% | |
違法行為 (20%) | 部分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 5% |
部分處理設施停運 | 10% | |
整體或關鍵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 15% | |
整體或關鍵處理設施停運/為逃避現場檢查臨時停產 | 18% | |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20% | |
排污超標 狀況 (20%) | 未超標 | 0 |
超標不足0.5倍的(pH值9—10或pH值5—6) | 5% | |
超標0.5倍以上不足1倍的(pH值10—11或pH值4—5) | 10%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2倍的(pH值11—12.5或pH值2—4) | 15% | |
超標2倍以上的(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 | 20% | |
日排放量 (20%) | 不足1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不足5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不足2000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5萬噸以上不足1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0%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10萬噸以上不足2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5000噸以上不足1萬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5%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不足5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不足5萬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8% | |
1000噸以上的(一般排污單位)/50萬噸以上的(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20% | |
排放去向 (20%) | Ⅴ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5% |
Ⅳ類水體 | 10% | |
Ⅲ類水體 | 15% | |
Ⅰ、Ⅱ類水體 | 18%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2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2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完全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 | 10% |
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 | 20% | |
排污超標 狀況 (30%) | 超標不足0.5倍的 | 10% |
超標0.5倍以上不足1倍的(pH值9—10或pH值5—6) | 15%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2倍的(pH值10—11或pH值4—5) | 20% | |
超標2倍以上不足3倍的(pH值11—12.5或pH值2—4) | 25% | |
超標3倍以上的(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 | 30% | |
日排放量 (30%) | 不足10噸的 | 10%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15%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 | 20%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 | 25% | |
1000噸以上的 | 30% | |
廢水類別 (20%) | 一般工業廢水 | 10%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1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2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3 | |
違法行為 | 在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排污口正在建設中 | 10% |
排污口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 | 15% | |
排污口已投入使用 | 20% | |
排放去向(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Ⅱ類水體 | 25% | |
Ⅰ類水體 | 30% | |
廢水類別(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超過限期 拆除時間 (20%) | 不足5天的 | 5%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15%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18% | |
1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4 | |
違法行為 | 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污染物 類別(40%) | pH值9—11堿液或pH值4—6酸液 | 20% |
pH值11—12.5堿液或pH值2—4酸液,一般油類 | 30% | |
pH值12.5以上堿液或pH值2以下酸液或有毒有害物質油類 | 4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污染物 排放量 (30%) | 不足0.5噸的 | 1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15%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20% | |
2噸以上不足5噸的 | 25% | |
5噸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5 | |
違法行為 | 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廢液或者廢渣數量 (30%) | 不足1千克的 | 10% |
1千克以上不足3千克的 | 15% | |
3千克以上不足10千克的 | 20% | |
1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的 | 25% | |
50千克以上的 | 30% | |
排放方式(40%) | 排放、傾倒 | 30% |
埋地下 | 4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6 | |
違法行為 | 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30%) | 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 15% |
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 30% | |
車輛或容器容積 (40%) | 不足100立方米的 | 20% |
1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立方米的 | 30% | |
500立方米以上的 | 4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7 | |
違法行為 |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10% |
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的 | 20% | |
污染物 數量 (30%) | 不足2噸的 | 10% |
2噸以上不足5噸的 | 15% | |
5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20% | |
10噸以上不足20噸的 | 25% | |
20噸以上的 | 3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污染物 類別 (20%) | 生活垃圾其他廢棄物 | 10% |
建筑垃圾 | 15% | |
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8 | |
違法行為 | 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40%) | 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的 | 20% |
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 30% | |
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高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 40% | |
污染物 數量 (30%) | 不足1千克的 | 10% |
1千克以上不足3千克的 | 15% | |
3千克以上不足10千克的 | 20% | |
10千克以上不足100千克的 | 25% | |
100千克以上的 | 3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9 | |
違法行為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規范采取措施處理后排放水體的 | 10% |
未采取措施處理后排放水體的 | 20% | |
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 | 30% | |
含病原體的污水 | 40% | |
廢水 排放量 (30%) | 不足2噸的 | 10% |
2噸以上不足5噸的 | 15% | |
5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20% | |
10噸以上不足20噸的 | 25% | |
20噸以上的 | 3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0 | |
違法行為 | 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2.《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 ?建設、使用Ⅱ類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所、垃圾填埋場或者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對地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滲漏,并配套建設地下水監測井等水污染防治設施,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地下水水質監測報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40%) | 已采取防滲漏措施,未規范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 10% |
已采取防滲漏措施,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 20% | |
未規范采取防滲漏措施的 | 30% | |
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 | 4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場所類別 (30%) | 礦山開采區 | 10% |
尾礦庫 | 15% | |
垃圾填埋場 | 20% | |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 | 25% | |
危險廢物處置場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1 | |
違法行為 |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已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但是未規范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 5% |
已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但是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 10% | |
未規范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的 | 15% | |
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的 | 20% | |
地下油罐容積 (20%) | 不足100立方米的 | 10% |
1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立方米的 | 15% | |
500立方米以上的 | 20% | |
加油站 年銷售量 (30%) | 不足1000噸的?? | 10% |
1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的 | 15% | |
5000噸以上不足10000噸的 | 20% | |
10000噸以上不足20000噸 | 25% | |
20000噸以上的 | 30% | |
水體類別 (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Ⅱ類水體 | 25% | |
Ⅰ類水體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2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40%) | 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其他廢棄物的 | 30% |
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 40% | |
污染物 數量 (30%) | 不足2噸的 | 10% |
2噸以上不足5噸的 | 15% | |
5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20% | |
10噸以上不足20噸的 | 25% | |
20噸以上的 | 30% | |
污染物排放類別 (30%) | 其他廢棄物 | 10% |
一般工程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 | 25% | |
可溶性劇毒廢渣或含病原體污水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3 | |
違法行為 | 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 ?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可能干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或者從事地下熱水資源開發利用、使用水源熱泵技術、地源熱泵技術的,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 大口井、廢棄機井的所屬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藝,防止污染地下水。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采取防護性措施的 | 30% |
未采取防護性措施的 | 50% | |
污染物排放類別 (50%) | 其他廢棄物 | 10% |
一般工程廢水 | 20% | |
一般工業廢水 | 30% | |
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 | 40% | |
可溶性劇毒廢渣或含病原體污水 | 5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4 | |
違法行為 |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行為情形 (20%) | 改建 | 10% |
擴建 | 15% | |
新建 | 20% | |
項目建設 情況 (20%) | 項目未建成的 | 10% |
項目已建成,未造成水體污染的 | 15% | |
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體污染的 | 20% | |
廢水類別 (30%) | 無廢水排放或者排放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日排放量 (30%) | 不足5噸的 | 10% |
5噸以上不足50噸的 | 15% | |
5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20%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 | 25% | |
500噸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5 | |
違法行為 |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行為情形 (20%) | 改建 | 10% |
擴建 | 15% | |
新建 | 20% | |
項目建設 情況 (20%) | 項目未建成的 | 10% |
項目已建成,未造成水體污染的 | 15% | |
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體污染的 | 20% | |
廢水類別(30%) | 無廢水排放或者排放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日排放量 (30%) | 不足5噸的 | 10% |
5噸以上不足50噸的 | 15% | |
5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20%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 | 25% | |
500噸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6 | |
違法行為 |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 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廢水類別 (30%) | 無廢水排放或者排放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項目建設 情況(40%) | 項目未建成的 | 20% |
項目已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未造成水體污染的 | 30% | |
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體污染的 | 40% | |
行為情形(30%) | 改建且增加排污量 | 10% |
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 20% | |
新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7 | |
違法行為 |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 10% |
組織進行旅游的 | 30% | |
從事網箱養殖的 | 50% | |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8 | |
違法行為 | 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的 | 20% |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 40% | |
污染物類別(30%) | 生活廢水或其他廢水 | 10% |
服務業廢水 | 15% | |
一般工業廢水 | 20% | |
涉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及其廢水、醫療廢水 | 25%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3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9 | |
違法行為 | 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或未規范采取應急措施的 | 20% |
未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或未采取應急措施的 | 30% | |
既未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又未采取應急措施的 | 40% | |
污染事故 等級(30%) |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 | 15% |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 | 20% | |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 | 25% | |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 | 3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0 | |
違法行為 | 違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液管理規定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液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者直接排入外環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廢液處理的監督管理。 醫療廢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單獨收集,但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處置的 | 5% |
單獨收集,但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處置的 | 10% | |
未單獨收集且未進行安全處置的 | 15% | |
直接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者直接排入外環境的 | 20% | |
廢液數量(30%) | 不足0.3噸的 | 10% |
0.3噸以上不足0.5噸的 | 15% |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25% | |
2噸以上的 | 30% | |
水體類別(30%) | Ⅴ類水體或城鎮污水收集管網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違法持續時間或違法次數(20%) | 不足3個月的或不足2次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或2次的 | 15% | |
6個月以上的或3次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1 | |
違法行為 | 向巖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物和排放污水等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河道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九)項?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九)向巖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物和排放污水等。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河道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傾倒垃圾、渣土 | 10% |
傾倒礦渣 | 20% | |
傾倒固體廢物 | 30% | |
排放污水 | 40% | |
排放去向(30%) | Ⅴ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0% |
Ⅳ類水體 | 15% | |
Ⅲ類水體 | 20% | |
Ⅰ、Ⅱ類水體 | 25% |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30% | |
違法持續 時間或違法 次數(30%) | 不足3個月的或不足2次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或2次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或3次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2 | |
違法行為 | 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宣傳標語。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前款規定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警示標志。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水體類別(60%) |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 | 40% |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 60% | |
違法行為(40%) | 擅自移動 | 20% |
損毀 | 4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3 | |
違法行為 |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設置油庫,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敞養、放養畜禽,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三)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五)設置油庫; (七)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敞養、放養畜禽; (八)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建設情況(30%) | 未建成的 | 10% |
已建成未投運,未造成水體污染的 | 20% | |
已建成投入使用,或造成水體污染的 | 30% | |
建設或設置設施類別(40%) | 設置油庫的 | 10% |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 | 20% | |
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敞養、放養畜禽或者設置裝卸垃圾、糞便的碼頭的 | 30% | |
設置裝卸油漬和有毒物品的碼頭的 | 40% | |
水體類別(30%) |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 | 15% |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4 | |
違法行為 | 違反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管理規定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四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畜禽養殖廢棄物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畜禽養殖 規模(50%) | 年出欄生豬不足1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10% |
年出欄生豬1000頭以上,不足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20% | |
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上,不足10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30% | |
年出欄生豬10000頭以上,不20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40% | |
年出欄生豬20000頭以上(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50% | |
違法持續 時間(50%) | 不足3個月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30% | |
6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 ||
序號 | 35 | |
違法行為 | 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一)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在長江二級及其他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 | 10% |
在長江一級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 | 20% | |
項目建設 情況 (50%) | 已開工建設但主體工程未建成的 | 10% |
主體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2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 | 3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動工未建成的 | 4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設的 | 5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25% | |
1年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6 | |
違法行為 | 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改建除外。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二)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除在赤水河、烏江干流外其他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 10% |
在赤水河、烏江干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 20% | |
項目建設 情況 (50%) | 已開工建設但主體工程未建成的 | 10% |
主體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2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 | 3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動工未建成的 | 4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設的 | 5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25% | |
1年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7 | |
違法行為 | 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 20% |
項目建設 情況 (50%) | 已開工建設但主體工程未建成的 | 10% |
主體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2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 | 3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動工未建成的 | 40% | |
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建設的 | 50% | |
違法持續 時間 (4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25% | |
1年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三)水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8 | |
違法行為 | 長江流域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九條?長江流域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長江流域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 | 20% |
超標因子 (20%) | 1個 | 10% |
2個 | 15% | |
3個以上 | 20% | |
排污超標 狀況 (30%) | 超標不足1倍的 | 10% |
超標1倍以上不足5倍的(pH值9—10或pH值5—6) | 15% | |
超標5倍以上不足10倍的(pH值10—11或pH值4—5) | 20% | |
超標10倍以上不足20倍的(pH值11—12.5或pH值2—4) | 25% | |
超標20倍以上的(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 | 30% | |
日排放量 (30%) | 不足1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不足5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不足2000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0%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5萬噸以上不足1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15% |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10萬噸以上不足2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5000噸以上不足1萬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20%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不足50萬噸的(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不足5萬噸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25% | |
1000噸以上的(一般排污單位)/50萬噸以上的(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的(工業污水處理廠)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1.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4.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5.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6.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7.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8.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9.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10.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11.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12.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
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13.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的
14.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
15.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的
16.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17.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18.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19.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20.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21.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22.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23.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
24.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
25.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26.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27.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28.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29.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30.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31.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32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
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
33.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34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
35.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
36.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的
37.通過減量替代獲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核發排污許可證前,投入生產的
38.在限制燃煤區新建擴建燃用煤炭的鍋爐、窯爐、發電機組等設施的
39.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通過計量認證,未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的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 | |
違法行為 | 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拒絕檢查 或弄虛作假情形(100%) | 拖延半小時以內或提供非關鍵性假信息 | 20% |
拖延超過半小時 | 40% | |
阻礙或隱匿部分資料或提供假信息 | 60% | |
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拒絕提供資料 | 80% | |
暴力抗法或偽造現場和證據 | 10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 | |
違法行為 |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2.《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20%) | 登記管理 | 10% |
簡化管理 | 15% | |
重點管理 | 20% | |
廢氣類別(20%) | 餐飲油煙(經營) | 5%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工地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0%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15%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18%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2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20% | |
違法持續 時間(2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的 | 20% | |
排污超標 狀況(20%) | 未超標的/林格曼黑度1級 | 5% |
超標不足0.5倍的/林格曼黑度2級 | 10% | |
超標0.5倍以上不足1倍的/林格曼黑度3級 | 15%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2倍的/林格曼黑度4級 | 18% | |
超標2倍以上的/林格曼黑度5級 | 2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 | |
違法行為 |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廢氣類別(20%) | 餐飲油煙(經營) | 5%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工地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0%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15%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18%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20% | |
超標因子 數量(20%) | 1個 | 10% |
2個 | 15% | |
3個以上 | 20% | |
超標排放 情況(20%) | 超標不足0.5倍的/林格曼黑度1級 | 5% |
超標0.5倍以上不足1倍的/林格曼黑度2級 | 10%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2倍的/林格曼黑度3級 | 15% | |
超標2倍以上不足3倍的/林格曼黑度4級 | 18% | |
超標3倍以上的/林格曼黑度5級 | 20% | |
小時煙氣 流量(20%) | 不足1000標立方米的 | 5% |
1000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萬標立方米的 | 10% | |
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標立方米的 | 15% |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20萬標立方米的 | 18%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的 | 20% | |
違法行為 發生時期 環境敏感度(20%) | 一般期間 | 10% |
重大活動時段 | 15%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段 | 2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 | |
違法行為 | 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超總量因子數量(20%) | 1個 | 5% |
2個 | 10% | |
3個以上 | 15% | |
超總量情況(30%) | 超總量不足5%的 | 10% |
超總量5%以上不足10%的 | 15% | |
超總量10%以上不足15%的 | 20% | |
超總量15%以上不足20%的 | 25% | |
超總量20%以上的 | 30% | |
廢氣類別(30%) | 餐飲油煙(經營) | 10%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工地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5%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20%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25%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30% | |
主觀故意及整改情況(20%) | 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 5% |
采取了限產等部分整改措施 | 10% | |
已經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仍然超排,未采取停產限產措施 | 15%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 | |
違法行為 |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廢氣類別(20%) | 餐飲油煙(經營) | 5%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工地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0%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15%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18%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20% | |
違法行為(30%) | 部分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 10% |
部分處理設施停運 | 15% | |
整體或關鍵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 20% | |
整體或關鍵處理設施停運/為逃避現場檢查臨時停產 | 25% | |
正常生產時不通過處理設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關閉自動監測設備/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30% | |
排污超標 狀況(30%) | 未超標的/林格曼黑度1級 | 10% |
超標不足0.5倍的/林格曼黑度2級 | 15% | |
超標0.5倍以上不足1倍的/林格曼黑度3級 | 20% | |
超標1倍以上不足2倍的/林格曼黑度4級 | 25% | |
超標2倍以上的/林格曼黑度5級 | 30% | |
小時煙氣 流量(20%) | 不足1000標立方米的 | 5% |
1000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萬標立方米的 | 10% | |
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10萬標立方米的 | 15% |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20萬標立方米的 | 18%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的 | 2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6 | |
違法行為 | 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造成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 | 10% |
造成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1倍至2倍以內的 | 20% | |
造成監測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2倍以上的 | 30% | |
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級別(30%) | 市控 | 10% |
省控 | 20% | |
國控 | 30% | |
重點排污 單位(20%) | 非重點排污單位 | 10% |
重點排污單位 | 20% | |
違法行為 發生時期 環境敏感度(20%) | 一般期間 | 10% |
重大活動時段 | 15%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段 | 2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7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按規定進行了監測,但原始監測記錄不完整的 | 10% |
進行了監測,但監測不符合規定的 | 20% | |
未監測或未保存監測記錄或弄虛作假的 | 30% | |
廢氣類別(30%) | 一般工業廢氣 | 10%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20%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30% | |
重點排污 單位(40%) | 非重點排污單位 | 20% |
重點排污單位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8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自動監測設備已安裝,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 | 10% |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維護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 | 15% | |
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擅自停運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 20% | |
監測數據 誤差(20%) | 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造成自動監測與人工監測(或者標準物質測試)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 | 10% |
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造成自動監測與人工監測(或者標準物質測試)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1倍以上不足2倍的 | 15% | |
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造成自動監測與人工監測(或者標準物質測試)數據誤差超過技術規范允許范圍2倍以上的 | 20% | |
監測數據 傳輸偏差(20%)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1%—5%的 | 10%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5%—10%的 | 15% |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大于10%的 | 20% | |
自動監測 數據有效 傳輸率(20%) | 自動監測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75%—90%的 | 10% |
自動監測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60%—75%的 | 15% | |
自動監測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60%的 | 20% | |
廢氣類別(20%) | 一般工業廢氣 | 10%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15%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2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9 | |
違法行為 | 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完全公開自動監測數據 | 20% |
未公開自動監測數據 | 30% | |
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 40% | |
廢氣類別(30%)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10%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20%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30% | |
違法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0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建設項目調試生產期間,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 20% |
已投入生產,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 40% | |
廢氣類別(30%) | 餐飲油煙(經營) | 10%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工地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5%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20%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25%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30% | |
排放口設置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1 | |
違法行為 | 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煤炭、石油焦質量(30%) | 1個參數不符合質量標準 | 10% |
2個參數不符合質量標準 | 20% | |
3個以上參數不符合質量標準 | 30% | |
累計燃用 噸數(30%) | 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不足1噸的 | 10% |
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 1噸以上不足5噸的 | 20% | |
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5噸以上的 | 30% | |
污染防治設施安裝使用情況(20%) | 安裝并規范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 10% |
已安裝,但未規范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 15% | |
未安裝或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 20% | |
燃用地點(20%) | 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0% |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20% | |
備注 | 適用裁量計算公式裁定罰款金額時,法定處罰金額上限=取貨值金額×3,法定處罰金額下限=取貨值金額×1。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2 | |
違法行為 | 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設施已開工建設但未建成的 | 10% |
設施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 25% | |
設施已建成投用,或未及時自行拆除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 40% | |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使用情況(40%) | 已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且規范使用的 | 10% |
未規范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規范使用的 | 25% | |
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或者未使用的 | 40% | |
項目建設 地點(20%) | 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0% |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2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3 | |
違法行為 |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燃煤鍋爐已開工建設但未建成的 | 10% |
燃煤鍋爐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 20% | |
燃煤鍋爐已建成投用,或未及時自行拆除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 30% | |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使用情況(40%) | 已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且規范使用的 | 20% |
未規范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規范使用的 | 30% | |
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或者未使用的 | 40% | |
鍋爐規模(30%) | 不足2蒸噸的 | 10% |
2蒸噸以上不足5蒸噸的 | 15% | |
5蒸噸以上不足8蒸噸的 | 20% | |
8蒸噸以上不足10蒸噸的 | 25% | |
10蒸噸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4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正在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完畢的 | 20% |
逾期未拆除或拆除不符合規定的 | 30% | |
逾期未拆除且繼續使用的 | 40% | |
鍋爐規模(30%) | 不足2蒸噸的 | 10% |
2蒸噸以上不足5蒸噸的 | 15% | |
5蒸噸以上不足8蒸噸的 | 20% | |
8蒸噸以上不足10蒸噸的 | 25% | |
10蒸噸以上的 | 30% | |
項目建設 地點(30%) | 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0% |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5 | |
違法行為 | 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鍋爐數量(50%) |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1臺的 | 10% |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2臺的 | 30% | |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3臺及以上的 | 50% | |
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使用情況(50%) | 已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且規范使用的 | 10% |
未規范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規范使用的 | 30% | |
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或者未使用的 | 5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6 | |
違法行為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2.《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2.《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已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但密閉不嚴,或者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但未規范運行的 | 10% |
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 20% | |
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無法密閉的,未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 30% | |
涉及行業(40%) | 涂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 | 10% |
油品、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 20% | |
機械設備制造、輪胎制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或使用 | 30% | |
石油冶煉、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 40% | |
建設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7 | |
違法行為 | 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已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但未規范建立、保存臺賬的 | 20% |
已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但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 30% | |
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 | 40% | |
建設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臺賬保存期限(30%) | 2年以上不足3年的 | 10% |
1年以上不足2年的 | 20% | |
不足1年的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8 | |
違法行為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60%) | 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但不規范且未造成泄漏的 | 20% |
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但不規范且造成泄漏或者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 40% | |
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或者造成泄漏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 60% | |
地點(4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2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9 | |
違法行為 |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已安裝并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但使用不規范的 | 10% |
已安裝并使用油氣回收裝置,但不能正常運行的 | 20% | |
未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 | 30% | |
違法設施設備(40%) | 油罐車、氣罐車 | 20% |
加油加氣站 | 30% | |
儲油儲氣庫 | 40%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20% | |
3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0 | |
違法行為 |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已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但未按規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拋灑、泄漏 | 20% |
部分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 | 30% | |
未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 | 40% | |
項目建設 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3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20% | |
3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1 | |
違法行為 |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60%) | 未按規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泄漏 | 20% |
不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更新 | 40% | |
未回收利用或未處理 | 60% | |
地點(4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2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2 | |
違法行為 | 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生產數量(50%) | 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足5輛的 | 10% |
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5輛以上10輛以內的 | 30% | |
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10輛以上的 | 50% | |
貨值金額(50%) | 貨值金額不足100萬元的 | 10% |
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 | 30% | |
貨值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 50% | |
備注 | 適用裁量計算公式裁定罰款金額時,法定處罰金額上限=取貨值金額×3,法定處罰金額下限=取貨值金額×1。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3 | |
違法行為 |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五十二條?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銷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的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數量不足5輛的 | 10% |
銷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的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數量在5輛以上10輛以內的 | 30% | |
銷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的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數量在10輛以上的 | 50% | |
貨值金額(50%) | 貨值金額不足100萬元的 | 10% |
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 | 30% | |
貨值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4 | |
違法行為 |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和有關維修技術信息。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已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但是信息不全的 | 10% |
未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 | 20% | |
在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中弄虛作假的 | 30% | |
未公開車輛數量(30%) | 不足5輛的 | 10% |
5輛以上10輛以內的 | 20% | |
10輛及以上的 | 30% | |
違法時間(40%) | 不足5天的 | 5%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30% | |
1個月以上的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5 | |
違法行為 | 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 | 50% |
偽造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的數量(50%) | 不足5輛的 | 10% |
5輛以上10輛以內的 | 30% | |
10輛及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6 | |
違法行為 | 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采取部分密閉設施,但密閉不嚴 | 10% |
未采取密閉設施 | 30% | |
項目建設 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占地面積(40%) | 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 | 20% |
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內的 | 30% | |
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7 | |
違法行為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未規范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或者圍擋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 | 10% |
未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或者設置圍擋的 | 30% | |
項目建設 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占地面積(40%) | 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 | 20% |
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內的 | 30% | |
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8 | |
違法行為 | 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60%) | 密閉不嚴,或噴淋不及時的 | 40% |
未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的 | 60% | |
項目建設 地點(4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2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9 | |
違法行為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規范采取防燃措施的 | 20% |
部分物料采取防燃措施的 | 30% | |
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40% | |
項目建設 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物料存放量(30%) | 不足2噸 | 10% |
2噸以上不足10噸 | 20% | |
10噸以上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0 | |
違法行為 |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規范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的 | 20% |
未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的 | 40% | |
項目建設 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物料 占地面積(30%) | 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 | 10% |
占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內的 | 20% | |
占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1 | |
違法行為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其中1項的 | 10% |
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其中2項的 | 30% | |
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其中3項的 | 50% | |
有毒有害 大氣污染物種類(50%) | 1種 | 10% |
2種 | 30% | |
3種及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2 | |
違法行為 | 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實現達標排放。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采取了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或者配備了凈化裝置,但未規范運行的 | 10% |
采取了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或者配備了凈化裝置,但未使用或者未保持正常運行的 | 30% | |
沒有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或者配備凈化裝置的 | 50% | |
違法行為 發生時期 環境敏感度(50%) | 一般期間 | 10% |
重大活動時段 | 30%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時段 | 5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3 | |
違法行為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60%) | 未按要求規范采取臭氣污染防治措施的 | 30% |
未采取臭氣污染防治措施的 | 60% | |
項目建設 地點(4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2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4 | |
違法行為 | 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2.《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2.《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業整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60%) | 已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但未規范使用的 | 30% |
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的 | 60% | |
建設地點(4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2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4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5 | |
違法行為 | 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污染事故 等級(40%) |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 | 10% |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 | 20% | |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 | 30% | |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 | 40% | |
對環境的 影響程度(30%) | 未造成環境污染 | 10% |
造成環境污染,并部分擴散 | 20% | |
造成環境污染,并大面積擴散 | 30% | |
補救措施(30%) | 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消除環境影響 | 10% |
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無法完全消除 | 20% | |
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持續惡化 | 30% | |
備注 |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3,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1;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5,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3.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6 | |
違法行為 |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未按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保證正常運行,并依法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測。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已按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但未保證其正常運行的 | 20% |
未按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 | 40% | |
廢氣類別(30%) | 餐飲油煙(經營) | 10%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工地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5% |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 | 20% | |
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 | 25%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30% | |
排放口設置地點(3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5%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且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30% |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7 | |
違法行為 | 通過減量替代獲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核發排污許可證前,投入生產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 通過減量替代獲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不得投入生產。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運行,并按替代噸位數每噸1萬元處以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備注 |
(四)大氣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8 | |
違法行為 | 在限制燃煤區新建擴建燃用煤炭的鍋爐、窯爐、發電機組等設施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禁止在限制燃煤區新建擴建燃用煤炭的鍋爐、窯爐、發電機組等設施。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設施已開工建設但未建成的 | 10% |
設施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 | 25% | |
設施已建成投用,或未及時自行拆除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 40% |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20%) | 登記管理 | 10% |
簡化管理 | 15% | |
重點管理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2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20% | |
違法持續 時間或違法次數(2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 ||
序號 | 39 | |
違法行為 |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通過計量認證,未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 (三)不得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通過安裝作弊軟件、更換車輛上線檢測等弄虛作假的方式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排放維修業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已通過計量認證,未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的 | 20% |
未通過計量認證,且未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的 | 40% |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20%) | 登記管理 | 10% |
簡化管理 | 15% | |
重點管理 | 20% | |
項目建設 地點(20%) | 符合環境功能規劃 | 0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位于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 | 10% | |
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 20% | |
違法持續 時間或違法次數(2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1.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4.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5.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6.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7.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8.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9.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10.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11.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12.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13.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14.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15.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
16.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17.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18.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19.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20.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21.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22.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3.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4.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制定、實施了自行監測方案,但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10%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但未實施的 | 20% |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的 | 30% | |
監測頻次(30%) | 由于突發事件,未監測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10% |
未定期監測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20% | |
從未監測過的 | 30% | |
排污類型(20%) | 一般污染物 | 10% |
有毒有害物質 | 15% | |
一類污染物 | 20% | |
單位占地 面積(20%) | 不足500平方米的 | 5% |
5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 | 15% | |
1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18%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2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篡改監測數據的 | 20% |
偽造監測數據的 | 30% | |
排污類型(50%) | 一般污染物 | 10% |
有毒有害物質 | 30% | |
一類污染物 | 50% | |
所在區域土壤污染程度(20%) | 未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5% |
已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2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未按年度規范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規范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 | 10% |
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但是有缺漏項或者不準確的,或者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不規范的 | 20% | |
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和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 30% | |
持續時間(50%) | 不滿1年的 | 10% |
1年以上不滿2年的 | 30% | |
2年以上的 | 50% | |
所在區域土壤污染程度(20%) | 未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5% |
已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2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 | |
違法行為 | 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拆除工作已開始,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市、縣生態環境、工信主管部門備案,但是采取了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 10% |
主要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作尚未完成,未按照工作方案規定規范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 20% | |
主要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作尚未完成,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 30% | |
拆除工作已完成,未按照工作方案規定規范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 40% | |
拆除工作已完成,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 50% | |
拆除建筑 面積(30%) | 不足500平方米的 | 10% |
5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5% |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 | 20% | |
1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25%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所在區域土壤污染程度(20%) | 未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5% |
已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2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 | |
違法行為 |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已采取防治土壤污染措施但不規范的 | 10% |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30% | |
尾礦庫規模(30%) | 小于3萬立方米 | 10% |
大于3萬立方米不足10萬立方米 | 15% | |
大于10萬立方米不足20萬立方米 | 20% | |
大于20萬立方米不足50萬立方米 | 25% | |
大于50萬立方米 | 30% | |
尾礦庫類型(20%) | 正常庫 | 20% |
病庫 | 20% | |
險庫/居民集中區相關聯的尾礦庫 | 20% | |
與二級管控區相關聯的尾礦庫 | 20% | |
危庫/與一級管控區相關聯的尾礦庫 | 20% | |
造成土壤環境污染情況(20%) | 未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5% |
已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2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6 | |
違法行為 |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對土壤污染狀況進行了監測,但不規范的 | 10% |
未定期對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或者遺漏重要監測數據的 | 20% | |
未對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的 | 30% | |
尾礦庫類型(30%) | 正常庫 | 10% |
病庫 | 15% | |
險庫/居民集中區相關聯的尾礦庫 | 20% | |
與二級管控區相關聯的尾礦庫 | 25% | |
危庫/與一級管控區相關聯的尾礦庫 | 30% | |
尾礦庫規模(20%) | 小于3萬立方米 | 5% |
大于3萬立方米不足10萬立方米 | 10% | |
大于10萬立方米不足20萬立方米 | 15% | |
大于20萬立方米不足50萬立方米 | 18% | |
大于50萬立方米 | 20% | |
所在區域土壤污染程度(20%) | 未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5% |
已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2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7 | |
違法行為 |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七)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100%)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中主體工程尚未建設,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但是不符合要求 | 10%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中主體工程尚未建設,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25% |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中主體工程已建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但是不符合要求 | 40% |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中主體工程已建成,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 55% |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已運行,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未造成土壤污染的 | 70% |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已運行,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未達到要求,造成土壤污染的 | 85% | |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已運行,未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 | 10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8 | |
違法行為 | 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 10% |
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不足10%的污水、污泥 | 15% | |
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10%以上不足50%的污水、污泥 | 20% | |
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50%以上不足100%的污水、污泥 | 25% | |
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100%以上的污水、污泥 | 30% | |
排放數量(30%) | 不足2噸的 | 5% |
2噸以上不足5噸的 | 10% | |
5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15% | |
10噸以上不足20噸的 | 18% | |
20噸以上的 | 20% | |
農用地類型(20%)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10%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15%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20% | |
危害后果(20%) | 未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5% |
已造成土壤環境污染 | 20% | |
備注 | 對適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應嚴格認定標準。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9 | |
違法行為 | 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將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 10% |
將重金屬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 30% | |
超標倍數(30%) | 不足10%的 | 10% |
10%以上不足20%的 | 15% | |
20%以上不足50%的 | 20% | |
50%以上不足100%的 | 25% | |
100%以上的 | 30% | |
復墾面積(40%) | 不足500平方米的 | 5% |
5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 | 20% | |
1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3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40% | |
備注 | 超標倍數按排放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或重金屬含量與相應的土壤質量標準篩選值的比例測算;相關土壤質量標準中未列出的,參照相關要求或毒性綜合計算。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0 | |
違法行為 | 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受委托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前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出具虛假報告的 | 30% |
涉及面積(30%) | 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2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所在區域土壤環境敏感程度(4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2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4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2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30%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40% | |
備注 | 涉案面積可根據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來進行認定。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1 | |
違法行為 | 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 10% |
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混入有毒有害物體的 | 20% | |
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混入有毒有害物體并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的 | 30% | |
表土數量(40%) | 不足2噸的 | 5% |
2噸以上不足5噸的 | 10% | |
5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20% | |
10噸以上不足20噸的 | 30% | |
20噸以上的 | 40% | |
貯存場所(30%) | 貯存場所達不到要求,有流失揚散的現象的 | 10% |
有貯存場所,但未單獨收集、存放的 | 20% | |
無貯存場所單獨收集、存放的 | 30% | |
備注 | 表土數量在沒有準確的質量(噸)計量數據時,可按工程方量(立方米)參考相關物質密度測算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2 | |
違法行為 |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所在區域土壤敏感度(5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2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3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40%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50% | |
涉及面積(50%) | 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3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5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3 | |
違法行為 | 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提前報所在地或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10% |
未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 20% | |
轉運土壤 數量(30%) | 不足2噸的 | 10% |
2噸以上不足5噸的 | 15% | |
5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20% | |
10噸以上不足20噸的 | 25% | |
20噸以上的 | 30% | |
接受地土壤敏感度(5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2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3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40%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50% | |
備注 | 表土數量在沒有準確的質量(噸)計量數據時,可按工程方量(立方米)參考相關物質密度測算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4 | |
違法行為 |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項目建設 情況(30%) | 項目已開工,但未建成 | 10% |
項目已基本建成或主體工程已經建成,但未投入使用 | 20% | |
項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 30% | |
涉及面積(30%) | 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2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建設用地 類型(4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2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4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5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已實施后期管理,但未按照要求的 | 10% |
未實施后期管理的 | 20% | |
涉及面積(30%) | 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2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土壤環境敏感度(5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2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3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40%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5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6 | |
違法行為 | 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拒絕檢查 或弄虛作假情形(100%) | 拖延半小時以內或提供非關鍵性假信息 | 20% |
拖延超過半小時 | 40% | |
阻礙或隱匿部分資料或提供假信息 | 60% | |
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拒絕提供資料 | 80% | |
暴力抗法或偽造現場和證據 | 10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7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已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但不規范的 | 10% |
未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 20% | |
涉及面積(30%) | 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2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土壤環境敏感度(5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2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3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40%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5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8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不足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不足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不足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已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但不規范的 | 10% |
未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 20% | |
涉及面積(30%) | 不足5000平方米的 | 10%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2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土壤環境敏感度(5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2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3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40%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5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9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已采取風險管控措施,但不規范的 | 10% |
未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 20% | |
涉及面積(50%) | 不足500平方米的 | 10% |
5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 | 20% |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 | 30% | |
1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4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50% | |
土壤環境敏感度(3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15%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2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25%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3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0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已編制修復方案,但未規范實施修復的 | 10% |
未規范編制修復方案,且未規范實施修復的 | 20% | |
未編制修復方案,或未實施修復的 | 30% | |
土壤環境敏感度(3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15%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2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25%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30% | |
排放污染物類型(40%) | 一般污染物 | 10% |
有毒有害物質 | 30% | |
一類污染物 | 4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1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目錄未同步修改)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人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 10% |
未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 | 20% | |
土壤環境 敏感度(3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15%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2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25%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30% | |
涉及面積(50%) | 不足500平方米的 | 10% |
5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 | 20% |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 | 30% | |
1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0平方米的 | 40% | |
20000平方米以上的 | 5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2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類型 (40%)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僅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之一備案的 | 20%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 40% | |
土壤環境 敏感度(2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5%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1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15%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18%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20% | |
排污類型(20%) | 一般污染物 | 10% |
有毒有害物質 | 20% | |
一類污染物 | 30% | |
拒不改正 持續時間(2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15% | |
6個月以上的不足12個月的 | 18% | |
12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3 | |
違法行為 |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類型 (40%)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僅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之一備案的 | 20%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 40% | |
土壤環境 敏感度(2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5%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10%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15%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18%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20% | |
排污類型(20%) | 一般污染物 | 10% |
有毒有害物質 | 20% | |
一類污染物 | 30% | |
拒不改正 持續時間(2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15% | |
6個月以上的不足12個月的 | 18% | |
12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五)土壤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4 | |
違法行為 | 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土壤環境 敏感度(30%) | 第二類建設用地 | 10% |
第一類建設用地 | 15% | |
嚴格管控類農用地 | 20% | |
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25%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30% | |
排污類型(30%) | 一般污染物 | 10% |
有毒有害物質 | 20% | |
一類污染物 | 30% | |
拒不改正 持續時間(4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不足12個月的 | 30% | |
12個月以上的 | 4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1.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2.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3.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4.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5.未經批準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6.未報備案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
7.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8.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9.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10.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
11.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12.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
13.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
14.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
15.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16.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17.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18.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19.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20.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21.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22.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23.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24.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25.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26.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27.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28.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9.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0.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1.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
32.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貯存設施或者設備的
33.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34.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35.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36.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37.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38.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39.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40.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
41不按規定重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換證的
42.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
43.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
44.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
45.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者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或者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采取污染防治設施,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6.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47.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未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或者未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8.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49.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50.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51.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
52.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或者修復的
53.未按照規定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或者報告監測結果的
54.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
55.未設置統一標識,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貯存、運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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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1 | |
違法行為 | 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不及時的 | 10% |
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不全面或不完整的 | 20% | |
未依法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 30% | |
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數量(20%) | 申報登記數量<10噸 | 10% |
10噸≤申報登記數量<50噸 | 15% | |
申報登記數量≥50噸 | 20% | |
工業固體 廢物種類(20%) |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逾期時間(30%) | 不足3個月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數量為企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 | |
違法行為 |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的,但未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 10% |
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但未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也未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 20% |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未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 30% | |
生活垃圾 日處理量(40%) | 不足100噸的 | 10%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 | 20%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 | 30% | |
1000噸以上的 | 40%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或 發生頻次(30%) | 不足3個月的或不足2次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或2次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或3次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 | |
違法行為 | 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設備數量(50%) | 1件 | 10% |
1件以上不足5件的 | 20% | |
5件以上不足10件的 | 30% | |
10件以上不足20件的 | 40% | |
20件以上的 | 50% | |
轉讓設備 價值(50%) | 轉讓設備價值不足10萬元 | 10% |
轉讓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不足30萬元 | 20% | |
轉讓設備價值3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 | 30% | |
轉讓設備價值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 | 40% | |
轉讓設備價值100萬元以上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 | |
違法行為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正在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 10%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已建成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但未投用的 | 20% | |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已建成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并投入使用的 | 30% | |
日處理量(40%) | 不足100噸的 | 10% |
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 | 20% | |
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 | 30% | |
1000噸以上的 | 40% | |
建設類型(30%) | 生活垃圾填埋場 | 10% |
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 | 20% | |
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 | |
違法行為 | 未經批準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貯存、處置、填埋量(30%) | 不足1000平方米的 | 10% |
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 | 15% | |
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 | 20% |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 | 25% | |
10000平方米以上的 | 30% | |
污染防治 設施(30%) | 配套設施齊全,且規范使用 | 10% |
配套設施齊全,未規范使用 | 20% | |
配套設施不齊全 | 30% | |
固體廢物 類別(40%) | 生活垃圾 | 10% |
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30% | |
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4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6 | |
違法行為 | 未報備案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轉移量(30%) | 不足2000噸 | 5% |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 | 10% | |
5000噸以上不足10000噸 | 20% | |
10000噸以上 | 30% | |
固廢類別(40%) |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40% | |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數量(30%) | 1個省 | 10% |
2個省 | 20% | |
3個省以上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7 | |
違法行為 |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采取防范措施的,未未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10% |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20% | |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30% | |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40% | |
違法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量(40%) | 傾倒、堆放、丟棄不足50噸的 | 5% |
傾倒、堆放、丟棄5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10% | |
傾倒、堆放、丟棄100噸以上不足500噸的 | 20% | |
傾倒、堆放、丟棄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的 | 25% | |
傾倒、堆放、丟棄1000噸以上的或者遺撒、揚散、流失、滲漏的 | 30% | |
固廢類別(20%) | 第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備注 | 處置費十萬元以上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所需處置費用×3,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所需處置費用×1。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8 | |
違法行為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建立臺賬未如實記錄的 | 20% |
未建立臺賬的 | 50% | |
污染物類型(20%) | 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固體廢物累計產生量(30%) | 不足2000噸 | 5% |
2000噸以上不足5000噸 | 10% | |
5000噸以上不足10000噸 | 20% | |
10000噸以上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9 | |
違法行為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委托具備處置主體資格的,但不具備處置技術能力的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 20% |
委托不具備處置主體資格的,且不具備處置技術能力的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 4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4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20%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40% | |
污染物類型(20%) | 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0 | |
違法行為 | 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十)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 | 20% |
未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 | 40% | |
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30%) | 報告表 | 10% |
報告書 | 20%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 | 30% | |
污染物類型(30%) | 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0% | |
危險廢物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1 | |
違法行為 |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拒絕檢查 或弄虛作假情形(100%) | 拖延半小時以內或提供非關鍵性假信息 | 20% |
拖延超過半小時 | 40% | |
阻礙或隱匿部分資料或提供假信息 | 60% | |
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拒絕提供資料 | 80% | |
暴力抗法或偽造現場和證據 | 10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2 | |
違法行為 |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 | 40% |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30%) | 不足3個月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 | 3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3 | |
違法行為 | 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采取措施但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 | 20% |
未采取措施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 | 50% | |
畜禽養殖 規模(50%) | 年出欄生豬1000頭以上,不足2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10% |
年出欄生豬2000頭以上,不足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20% | |
年出欄生豬5000頭以上,不足10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30% | |
年出欄生豬10000頭以上,不足20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40% | |
年出欄生豬20000頭以上(其他畜禽種類折合豬的養殖規模)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4 | |
違法行為 |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國家鼓勵采取先進工藝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已采取措施封場,但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的 | 20% |
未采取措施封場的 | 40% | |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30%) | 不足3個月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 | 30% | |
礦業固體廢物類型(30%) | 廢石 | 10% |
煤矸石 | 20% | |
尾礦等其他礦業固體廢物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5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符合規定的 | 10% |
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20% | |
涉及危險 廢物數量 (40%) | 不足3噸的 | 10% |
3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20% |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30% | |
100噸以上的 | 40% | |
未設置危廢標識的對象(40%) |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 | 10% |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 | 20% | |
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 | 35% | |
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 | 4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6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制定的管理計劃不符合規定的或申報資料不全的 | 10% |
未制定管理計劃的或未申報有關資料的 | 20% | |
既未制定管理計劃的也未申報有關資料的 | 30% | |
涉及危險 廢物數量 (40%) | 不足3噸的 | 10% |
3噸以上不足10噸的 | 20% | |
10噸以上不足100噸的 | 30% | |
100噸以上的 | 4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以未制定管理計劃為由處罰的,應充分考慮企業實際以及市場環境等外在因素。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7 | |
違法行為 |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 50% |
危險廢物 數量(50%) | 不足0.5噸的 | 1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30% | |
2噸以上不足3噸的 | 40% | |
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處置費超過二十萬元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所需處置費用×5,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所需處置費用×3。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8 | |
違法行為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 50% |
危險廢物 數量(50%) | 不足0.5噸的 | 1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30% | |
2噸以上不足3噸的 | 40% | |
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處置費超過二十萬元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所需處置費用×5,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所需處置費用×3。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9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已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是不規范的 | 10% |
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 20% | |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規范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30% | |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未規范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40% | |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且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50% | |
危險廢物 數量(50%) | 不足0.5噸的 | 1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30% | |
2噸以上不足3噸的 | 40% | |
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0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50%)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 10%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利用危險廢物 | 30% |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處置危險廢物 | 50% | |
危險廢物 數量(50%) | 不足0.5噸的 | 1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30% | |
2噸以上不足3噸的 | 40% | |
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1 | |
違法行為 |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 20% |
污染情況(30%) | 未產生環境污染 | 10% |
一般環境污染 | 20% | |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 30% | |
危險廢物 數量(50%) | 不足0.5噸的 | 1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30% | |
2噸以上不足3噸的 | 40% | |
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2 | |
違法行為 | 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20%) | 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 20% |
核定載客量 (30%) | 9座以下 | 10% |
10座以上不足20座 | 20% | |
20座以上 | 30% | |
運載數量(50%) | 運載危險廢物不足1千克的 | 10% |
運載危險廢物1千克以上不足5千克的 | 20% | |
運載危險廢物5千克以上不足10千克的 | 30% | |
運載危險廢物10千克以上不足20千克的 | 40% | |
運載危險廢物20千克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3 | |
違法行為 | 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消除污染處理,方可使用。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九)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100%) | 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容量不足30平方米的) | 40% |
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容量3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 | 60% | |
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容量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 | 80% | |
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容量500平方米以上的) | 10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4 | |
違法行為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條 各級各類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加強對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實驗室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4.《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教育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建有實驗室(化驗室)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化驗室)廢物分類、登記管理制度,依法處置所屬實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實驗動物尸(遺)體及其他實驗室(化驗室)廢物。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自身無能力處置實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定期委托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2.《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依法處置實驗室廢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未依法處置實驗室等廢物的 | 10% |
采取防范措施但不規范,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30% |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50% | |
危險廢物 數量(50%) | 不足0.5噸的 | 1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30% | |
2噸以上不足3噸的 | 40% | |
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處置費超過二十萬元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所需處置費用×5,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所需處置費用×3。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5 | |
違法行為 |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 20% |
丟棄、遺撒危險廢物數量(80%) | 不足0.5噸的 | 20%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3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40% | |
2噸以上不足3噸的 | 60% | |
3噸以上的 | 80% | |
備注 | 處置費超過二十萬元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所需處置費用×5,法定處罰金額下限=所需處置費用×3。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6 | |
違法行為 |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50%) |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但未突發環境事件 | 10% |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且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 30% | |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且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7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 |
違反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3.《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或者處置情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重量或者數量、來源、流向等信息,環境監測情況和有無事故等事項,保存相關視頻監控錄像,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應當以紙質方式永久保存。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建立臺賬不規范的 | 10% |
建立臺賬未如實記錄的? | 30% | |
未建立臺賬的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8 | |
違法行為 | 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第(七)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超過責令 改正時間(100%) | 不足5天的 | 2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4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6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80% | |
1個月以上的 | 100% | |
備注 | 適用本表時需嚴格認定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情形。法定處罰金額上限=代為處置費用×3,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代為處置費用×1。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29 | |
違法行為 |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50%) |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采取污染防治設施,但不規范的 | 10% |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部分采取污染防治設施的 | 30% | |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未采取污染防治設施的 | 50% | |
涉及危險廢物數量 (50%) | 不足0.2噸的 | 10% |
0.2噸以上不足0.5噸的 | 20% |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3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40% | |
2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0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50%) |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經營的 | 50% |
涉及危險廢物數量 (50%) | 不足0.2噸的 | 10% |
0.2噸以上不足0.5噸的 | 20% |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3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40% | |
2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1 | |
違法行為 | 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污染事故 等級(40%) |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 | 10% |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 | 20% | |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 | 30% | |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 | 40% | |
污染事故 發生地點(30%) | 位于自然保護區實驗區 | 10% |
位于自然保護區緩沖區 | 20% | |
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 | 30% | |
補救措施(30%) | 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消除環境影響 | 10% |
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無法完全消除 | 20% | |
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持續惡化 | 30% | |
備注 |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2 | |
違法行為 |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貯存醫療廢物數量(50%) | 貯存醫療廢物不足1噸的 | 10% |
貯存醫療廢物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貯存醫療廢物3噸以上的 | 50% | |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20%) | 不足3個月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15% | |
6個月以上的 | 2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3 | |
違法行為 | 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專用車輛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但未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 | 10% |
專用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 20% | |
專用車輛未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 | 30% | |
處置醫療廢物或者其他物品數量(50%) | 處置醫療廢物不足1噸的 | 10% |
處置醫療廢物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處置醫療廢物3噸以上的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2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4 | |
違法行為 | 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款?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監控裝置由于突發情況未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10% |
監控裝置經常未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30% | |
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 | 50% | |
違法行為 持續時間(20%) | 不足3個月的或不足2次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或2次的 | 15% | |
6個月以上的或3次以上的 | 2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5 | |
違法行為 | 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涉及醫療廢物數量(50%) | 處置醫療廢物不足1噸的 | 10% |
處置醫療廢物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處置醫療廢物3噸以上的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6 | |
違法行為 |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30%) | 已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是不規范的 | 10% |
未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 15% | |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規范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20% | |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未規范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25% | |
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且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30% | |
處置醫療危險廢物數量(40%) | 不足0.3噸的 | 5% |
0.3噸以上不足0.5噸的 | 10% |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2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30% | |
2噸以上的 | 4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7 | |
違法行為 | 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處置醫療 廢物數量(50%) | 處置醫療廢物不足1噸的 | 10% |
處置醫療廢物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處置醫療廢物3噸以上的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8 | |
違法行為 | 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處置醫療廢物數量(50%) | 處置醫療廢物不足1噸的 | 10% |
處置醫療廢物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處置醫療廢物3噸以上的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39 | |
違法行為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涉及醫療 廢物數量(50%) | 不足1噸的 | 10% |
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3噸以上的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0 | |
違法行為 |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 (50%) |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 | 50% |
涉及醫療 廢物數量(50%) | 不足1噸的 | 10% |
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1 | |
違法行為 | 不按規定重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換證的 | |
違反條款 |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 |
處罰依據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換證的 | 25% |
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應當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形的 | 50% | |
違法持續 時間(5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2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30% | |
6個月以上的不足12個月的 | 40% | |
12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法定處罰金額上限=違法所得×2,法定處罰金額下限=違法所得×1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2 | |
違法行為 | 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 | |
違反條款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 |
處罰依據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 | 40% |
涉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30%) | 不足10件的 | 10% |
10件以上不足20件的 | 20% | |
20件以上的 | 30%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0%) | 不足3個月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3 | |
違法行為 | 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 | |
違反條款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 |
處罰依據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40%) | 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保存基本數據的,但不規范、不完整的 | 20% |
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 | 40% | |
涉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30%) | 不足10件的 | 10% |
10件以上不足20件的 | 20% | |
20件以上的 | 30% | |
保存時限(30%) | 2年以上不足3年的 | 10% |
1年以上不足2年的 | 20% | |
不足1年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4 | |
違法行為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 | |
違反條款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 |
處罰依據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開展日常環境監測,但是不規范的 | 10% |
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 | 30% | |
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且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 | 50% | |
持續時間(50%) | 不足6個月的 | 10%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2年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5 | ||
違法行為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者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或者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采取污染防治設施,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違反條款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 ||
處罰依據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
違法行為(30%) | 已采取污染防治設施,但不規范的 | 10% | |
部分采取污染防治設施的 | 20% | ||
未采取污染防治設施的 | 30% | ||
貯存、處置、填埋量(40%) | 不足1000平方米的 | 10% | |
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 | 20% | ||
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的 | 30% | ||
10000平方米以上的 | 4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6 | |
違法行為 | 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 |
違反條款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
處罰依據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轉讓許可證的,尚未使用的 | 10% |
偽造、變造許可證,尚未使用的 | 30% | |
轉讓、偽造、變造許可證,正常使用的 | 50% | |
違法持續 時間(50%) | 不足3個月的 | 10%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 | 30% | |
1年以上不足1年6個月的 | 40% | |
2年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7 | |
違法行為 |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未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或者未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
違反條款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 |
處罰依據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廢礦物油或者廢鎘鎳電池數量(50%) | 不足0.2噸的 | 10% |
0.2噸以上不足0.5噸的 | 20% |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3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40% | |
2噸以上的 | 50% | |
超過責令 改正時間(5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2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3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40% | |
1個月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8 | |
違法行為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 20%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60%) | 登記管理 | 20% |
簡化管理 | 40% | |
重點管理 | 60% | |
違法持續 時間(2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49 | |
違法行為 | 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 20%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60%) | 登記管理 | 20% |
簡化管理 | 40% | |
重點管理 | 60% | |
違法持續 時間(2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0 | |
違法行為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 20% |
排污單位 管理類別(60%) | 登記管理 | 20% |
簡化管理 | 40% | |
重點管理 | 60% | |
違法持續 時間(20%) | 不足1個月的 | 10%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5% | |
3個月以上的 | 2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1 | |
違法行為 |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 | |
違反條款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 |
處罰依據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50%) |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 | 50% |
涉及醫療廢物數量(50%) | 處置醫療廢物不足1噸的 | 10% |
處置醫療廢物1噸以上不足3噸的 | 30% | |
處置醫療廢物3噸以上的 | 5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2 | |
違法行為 | 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或者修復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終止或者搬遷的,應當事先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進行監測和評估,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環境修復。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或者修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或者修復的 | 10% |
既未按規定要求進行環境風險調查評估,又未開展修復的 | 20% | |
污染物類型(50%) | 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30% | |
危險廢物 | 50% | |
拒不改正 持續時間(3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不足12個月的 | 25% | |
12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3 | |
違法行為 | 未按照規定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或者報告監測結果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自身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自行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企業自身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監測機構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企業發現污染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或者報告監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60%) | 未按照規定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或者報告監測結果的 | 30% |
既未按照規定對固體廢物渣場實施監測,又未報告監測結果的 | 60% | |
超過責令 改正時間(40%) | 不足5天的 | 5%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0%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30% | |
1個月以上的 | 40% | |
備注 |
| ||
序號 | 54 | |
違法行為 | 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規定進行封場的 | 20% |
污染物類型(50%) | 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0% |
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30% | |
危險廢物 | 50% | |
拒不改正 持續時間(30%) | 不足1個月的 | 5% |
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 10% | |
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的 | 20% | |
6個月以上的不足12個月的 | 25% | |
12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55 | |
違法行為 | 未設置統一標識,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貯存、運輸的 | |
違反條款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統一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應當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和專用容器貯存。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貯存、運輸。 | |
處罰依據 | 《貴州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設置統一標識,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貯存、運輸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未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和專用容器貯存危險廢物,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20%) | 未設置統一標識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或未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和專用容器貯存危險廢物的 | 10% |
既未設置統一標識,又未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和專用容器貯存危險廢物的或未設置統一標識,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物貯存、運輸的 | 20% | |
涉及危險廢物數量 (50%) | 不足0.2噸的 | 10% |
0.2噸以上不足0.5噸的 | 20% | |
0.5噸以上不足1噸的 | 30% | |
1噸以上不足2噸的 | 40% | |
2噸以上的 | 5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30%) | 不足5天的 | 10% |
5天以上不足10天的 | 15% | |
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 | 20% | |
20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 | 25% | |
1個月以上的 | 30% | |
備注 |
(七)輻射污染防治類
1.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2.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3.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
4.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5.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6.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7.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8.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廢舊放射源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或者擅自處置的
9.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
劃或者應急措施,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1.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2.不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3.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
14.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15.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
16.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17.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18.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19.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20.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1.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
22.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
23.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4.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5.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6.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7.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8.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9.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0.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1.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2.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3.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4.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5.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
36.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
37.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
38.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
39.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40.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
41.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
42.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
43.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
44.違反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
(七)輻射污染防治類 | ||
序號 | 1 | |
違法行為 | 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 |
違反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鈾(釷)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鈾(釷)礦的流出物和周圍的環境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幅度 |
違法行為(60%) | 已監測,但未規范報告檢測結果的 | 20% |
未規范監測的,或者未報告環境監測結果的 | 40% | |
未監測的或報告的監測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 | 60% | |
超過責令改正時間(40%) |